作者 | 刘虎 张梦云
5月24日,一场农行舟山分行与浙江海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氏集团)之间的诉讼在舟山中院开庭。
“我们进入了农业银行债务重组的陷阱。”海氏集团股东代表称,债务重组前,四个判决书项下的本金3900多万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200万元左右(根据判决书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然而,在海氏集团已向农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支付6000万元左右(包括农行舟山分行强行扣划的存款)且农行舟山分行还未履行平移协议的情况下,舟山市普陀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继续让海氏集团支付给农行2800万元左右的义务,白白的让农行还多赚了3500多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浙江舟山,一处农行营业网点。
“农行舟山分行签订的协议不用履行,还可以向海氏集团多要3500多万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家大型国有银行竟然公开“抢劫”做实体民营企业的辛苦钱。”股东们非常郁闷。股东代表表示,农行不但违法扣划企业存款,还恶意制造贷款逾期,以切断海氏集团融资渠道的方式逼迫海氏集团兑现不平等条约。
01
债务重组引发的银企纠纷
海氏集团位于舟山,曾是全国水产品精深加工的头部企业、国家行业标准化试点企业、中国民企500强、浙商全国500强。据2015年5月31日《浙江日报》报道,2004年9月,现任国家最高领导人深入考察了海氏集团。
海氏集团代表说的这份判决,是(2022)浙090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普陀支行与被告海氏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普陀区法院审理,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
舟山群岛上的浙江海氏集团。刘虎 摄
海氏集团与农行的纠纷,源于海氏集团与中日合资舟山港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明公司)等公司的债务重组。
2015年6月12日,为处理港明公司等公司的金融贷款债务,农行舟山分行(甲方)与海氏集团(乙方)签订了《关于贷款平移等有关事项协议书》(即债务重组协议,以下简称《平移协议》),约定将四份生效判决书项下港明公司等公司所欠农行舟山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平移给海氏集团,作为海氏集团向农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的负债。本次平移的贷款本金合计为3930万余元,利息合计为2486万余元(利息计算截止日为 2015年5月10日)。平移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归还,五年内还清,在2020年6月12日前需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平移协议》还约定,“甲方应保留给予乙方2.4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不变。”
2015年7月17日,农行普陀支行向海氏集团发放了重组贷款,由海氏集团还清了《平移协议》项下的本金,平移债务的本金部分已按约履行完毕。
分歧发生在利息的计算和平移上。海氏集团股东代表称,农业银行以保留2.4亿元的授信额度为诱饵,与海氏集团签订了《平移协议》,但签订后利息部分一直没有平移。海氏集团一直催促农行按约抓紧平移,以便早日使用2.4亿元的授信额度,但农行又要求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才能进行利息平移。
2021年9月9日,海氏集团又按照农行的要求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载明,截止2021年9月6日,平移后海氏集团已归还贷款本金3930万余元,利息1315万余元,尚余1900万元利息及平移后按基准利率上浮5%计息产生的利息未归还。
“但补充协议签订后利息不但没有平移,金额也算错了。”
02
利息平移成为分歧焦点
2022年2月28日,农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将海氏集团等起诉至舟山市普陀区法院。2023年3月24日,普陀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两原告诉称,《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付款已经到期,海氏集团仍拒不履行义务。2022年1月13日,原告向海氏集团等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但被告均未履行还息义务。截至2022年2月27日,海氏集团还欠平移的利息1892万余元及相应的复利。请求法院判令海氏集团偿还原告利息1892万余元、复利849万余元以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复利。
海氏集团辩称,首先,两原告没有依据约定,将利息债务贷款平移至其名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具有解除平移协议的法定情形,该协议解除,海氏集团不负有偿还利息债务的义务。
其次,即使海氏集团负有偿还利息债务的义务,也无需承担偿还复利的责任。本案所涉借款本金债务和利息债务,其计算依据为涉案四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该四份判决书均没有复利的判决内容,故海氏集团无需承担偿还复利的责任。另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案涉利息债务没有发生再贷款,不能计算复利。
第三,海氏集团无需向两原告支付逾期加倍利息。双方在签订《平移协议》时已约定不计算逾期加倍利息。即使海氏集团负有偿还利息、罚息债务的义务,所涉利息债务金额也存在明显错误,涉案四份判决书项下的利息及罚息合计应为 1169万余元。如按两原告诉称海氏集团已付利息1323万余元,那么海氏集团已超额支付,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成立。
庭审中,两原告称,利息金额相较《平移协议》有所增加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平移协议》签订时,原告方工作人员在计算利息总额时遗漏了部分利息项目,导致利息总额计算出现了差错;二是《平移协议》中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到《还款承诺书》所载的利息计算截止时间2015年7月15日,这期间又产生了复利、罚息。
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刘虎 摄
普陀区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平移协议》、《补充协议》本质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债务转移。《平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先由港明公司等公司所负的债务转移给被告,由被告作为新的债务人向原告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平移协议》并未约定原告应向被告发放重组贷款用于归还被告《平移协议》项下平移的贷款利息,原告对平移协议项下的贷款利息没有发放重组贷款的合同义务。
“海氏集团基于农行舟山分行、农行普陀支行未按本金部分的操作模式即以重组贷款的形式向其发放利息贷款的行为系属未完成《平移协议》项下贷款利息平移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主张平移协议应解除,其无需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涉案利息金额的计算,普陀区法院认为,“海氏集团作为企业法人在签订协议、出具承诺书时应对所载的利息金额等重要内容审慎对待,现其主张利息金额应按照涉案判决书判决内容重新计算,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对两原告要求海氏集团支付利息款的利息予以支持,对海氏集团主张上述利息无需支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海氏集团支付农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1892万余元及利息826万余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并支付以利息款1892万余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利息清偿日止的利息。
03
经办行长承认农行违约
一审判决后,海氏集团不服,向舟山中院提起上诉称,利息并未被平移至海氏集团名下,海氏集团不负有偿还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海氏集团认为,《平移协议》约定的“贷款平移”同时包含“债务转移”和“借新还旧”的意思表示,一审判决仅认定为“债务转移”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良贷款重组涉及变更债务主体的,必然要求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进行,同时按承债情况自动增加承债人授信额度。
所谓贷款平移,是金融机构为了平移风险,通过向不良贷款的代偿方发放等额或新增贷款的形式收回不良贷款,实际上是“借新还旧”的一个变种,而代偿方通常系具有贷款需求的企业,以此获得授信额度。
“《平移协议》约定的‘借新还旧’,即以发放重组贷款的方式归还平移债务,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农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负有向海氏集团发放重组贷款以用于偿还平移后债务利息的义务。”海氏集团股东代表称,两原告并未按照《平移协议》的约定将利息部分平移至其名下,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重组贷款。
“农行舟山分行原行长、案涉贷款平移商谈决策及签约人郑方彪曾经到法院作证,承认他们确实违约了。”海氏集团负责人称,2022年6月23日,普陀区法院对郑方彪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调查笔录》,郑方彪承认该行未按合同约定将利息债务贷款平移至海氏集团存在违约。
“平移协议签订后,依照协议约定、本金及利息债务应当转移给海氏集团,本金债务3930万余元已经依约转移,但是2486万余元利息债务没有转移。”郑方彪称,“利息债务转移”就是将登记在港明公司等公司名下的利息债务转移登记到海氏集团名下。因为系统不支持的原因,导致利息债务没有完成转移登记,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利息债务仍登记在港明公司等公司名下,即没有完成利息债务转移。
“《平移协议》签订两三年后,海氏集团负责人找到我,说利息债务没有转过去,2.4亿元授信额度也只保留了一部分。考虑到我们确实是违约了,没有将利息债务部分转移给海氏集团,我们考虑了几种措施补救。” 郑方彪称,农行舟山分行曾请示农行浙江省分行解决,但事情没有办成。
“农行明知利息债务金额计算有误,我们要求纠正仍不予纠正,还提起诉讼主张巨额利息和复利,显然是在讨‘黑债’,与中央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改善营商环境的精神相悖。”海氏集团认为,即便认定《平移协议》项下的利息债务已经转移,一审判决判令其应支付的利息金额、组成部分及其计算方式也存在严重错误,按照《还款承诺书》确定利息总额明显不当,应按照四份原生效判决确定应平移的利息债务总额;无论是《平移协议》还是四份原生效判决,均未提及对利息债务部分计收复利,一审判决判令其应支付复利缺乏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
2023年5月24日,舟山中院对农行舟山分行起诉海氏集团支付利息案以及海氏集团起诉农行舟山分行解除《平移协议》案用了一天的时间开庭审理。
双方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平移协议》中的“平移”,其外延是海氏集团所称的“债务转移+借新还旧”,还是农行所称纯粹的“债务转移”?
舟山中院。刘虎 摄
“案涉贷款平移是农行为化解不良资产所采取的方式,其实质是通过贷款重组的方式满足农行作为上市公司对不良资产率的控制要求,实现银行不良资产的出表。”“作为一个非标准法律用语,其内涵和外延应当根据农行舟山分行的上级行农总行制定的《贷款重组办法》确定。而根据该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只要涉及债务主体变更的,应当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借款。这一点也和当时签订《平移协议》的行长郑方彪的证言相互印证。”
“这种方式,对于农行而言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化解,同时更换了偿债能力更强的贷款主体,承债企业则实现了从农行获得授信额度的好处,本来是双方共赢的事情,而农行舟山分行却利用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利用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先以提供授信额度和利息重组贷款为诱饵欺骗企业在其提供的格式承诺书上签字,然后又违反约定拒不提供重组贷款和授信贷款,又向承债企业主张超出判决确定的巨额复利,和中央要求金融机构支持实体企业的精神格格不入。”海氏集团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
04
农行被指恶意制造贷款逾期
2023年3月7日,海氏集团还向舟山市纪委驻舟山中院纪检监察组控告普陀区法院相关主审法官,在其与农行的诉讼中故意抛弃农行舟山分行原行长郑方彪的法院《调查笔录》这一关键性的重要证据,并故意违背农行普陀支行恶意制造海氏集团贷款逾期的事实,编造谎言,枉法裁判。
“农行普陀支行恶意诉讼并冻结了该行贷款付息还贷银行账户(贷款合同约定的账户),造成我公司付息还贷障碍。”海氏集团的《控告书》称,海氏集团与农行普陀支行存在四笔贷款,其中第一笔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3月17日,第二、三笔贷款到期日为同年5月11日,第四笔贷款到期日为同年10月25日。为了避免贷款逾期,海氏集团多次要求(包括发书面函)农行普陀支行提供指定账户,但该行在第一笔贷款到期之前函告要求还款而拒绝提供指定账户。在该笔贷款到期后的第一天(2022年3月18日),该行工作人员才用自己的微信向海氏集团工作人员发送了一个手写账号的照片,海氏集团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其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指定账户,但该行却置之不理。2023年3月23日,海氏集团收到农行普陀支行宣布其他三笔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书。3月25日,收到农行普陀支行的指定账户后,海氏集团当日归还了第一笔贷款并付清了利息。
“农行舟山分行、普陀支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有预谋的,足以表明其具有制造海氏集团贷款逾期的故意,应对贷款逾期造成的罚息、复息承担责任。”《控告书》称,相关主审法官完全知道这一事实,却否定农行普陀支行故意制造海氏集团贷款逾期的事实,直接造成四笔贷款案件错误判决【(2022)浙0903民初1100号案】。
农行舟山分行办公大楼。刘虎 摄
海氏集团认为,农行未按《平移协议》约定完成利息债务平移的违约行为,与其作为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身份地位严重不相符,导致海氏集团意欲消除港明公司等公司债务的初衷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海氏集团已收到其他股东的严厉问责,并有被其他股东诉讼的风险。”
在5月24日的二审开庭过程中,农行仍然拒不承认其根据《平移协议》负有完成利息债务平移并向海氏集团发放利息部分重组贷款的义务,并再次否认其时任行长郑方彪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证言。二审合议庭对案件涉及的关键事实问题进行了调查,将择期宣判。
笔者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