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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是一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前不久,当法院准备拍卖该公司名下的一处车位时,案外人钱某却跳出来称,这个车位是属于自己的。车位到底是谁的?记者近日了解到,崇川法院裁定驳回了钱某的异议请求。
此前,钱某购买了开发商预售的A车位,但项目交付后才发现,实际车位与自己购买时公示的图纸不符,严重影响使用。在与开发商协商后,钱某将车位更换到了当时尚未售出的B车位,双方约定合同备案等手续不变。调换车位后,钱某一直使用着B车位。可令钱某万万没想到的是,B车位的实际不动产权利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成了被执行人,B车位也因此面临被拍卖的尴尬境地。得知自己用了好几年的车位要被拍卖,钱某急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查明,2019年8月,开发商代表、物业代表与业主钱某签订车位调换说明,载明“现调换业主钱某车位A位置至B位置,将B位置编号改为A,该位置产权归属业主,不涉及金额补交等,合同编号不影响产证办理,原A车位归属开发商,更改编号重新销售或租赁。以上调整不涉及金额交换/赔付”。而钱某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其为A车位的所有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为权利人。钱某虽主张自己才是B车位的实际权利人,但其未就其所主张的变更事宜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B车位登记在被执行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钱某的异议请求。
通讯员高纯 记者王玮丽
[编辑:季肖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