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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2、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
3、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4、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
5、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6、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
7、速算扣除数为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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