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资料图片)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上
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泰来”、“公司”、“发行人”)
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璞泰来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核准及授权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的议
案》及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经 2022 年 8 月 15 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十二个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741 号),批复的有效期为自核准发行之日(2022 年 11 月 9
日)起 12 个月内。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
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延长至公司本次发行核准批复有效期(12
个月)截止日,即将有效期延长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并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除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外,公司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
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1 号)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
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帅 李立波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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